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小区业主私自侵占公共区域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6-13 09:24:29

小区业主私自侵占公共区域,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个别业主拒绝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资料图)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还是物业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

小区公共区域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X 关闭

推荐内容

最近更新

Copyright ©  2015-2022 人人五金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8023326号-36   联系邮箱:8557298@qq.com